(博物馆章程经职工大会审议、馆长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2022年7月25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管理,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杭州市萧山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中文域名: 杭州市萧山跨湖桥遗址博物馆.公益。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湘湖路978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75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提供文化体验和休闲服务。业务范围:承担湘湖区块跨湖桥遗址保护区内独木舟等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开放利用以及考古、维修工作;承办跨湖桥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开展对跨湖桥文物的研究;接待中外来客,全面展示八千年跨湖桥文化等宣传、教育功能,打造跨湖桥文化金名片;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支部书记、馆长、副馆长;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本单位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二)保障本单位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实施行业监管;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确保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好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和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关;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六)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七)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党组织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应得到相应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馆长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审议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三)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四)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由馆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广泛征求意见。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度。对涉及规范性文件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充分沟通协商。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需提请集体决策的事项议题,由各相关部门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单位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未充分征求意见,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提请集体决策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新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上级单位分管领导的意见,并保证上级单位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集体决策;
1.参加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讨论时,各班子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态度,逐个鲜明表达个人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提交讨论的,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4.组织列席旁听。也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单位部分群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专人记录,留有痕迹。对于需组织听证旁听的事项,可将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会议同步录音、录像。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具体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会议记录摘要应经与会人员审核签字。领导班子对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
6.会议资料管理。记录、摘要、纪要、录音等会议资料为机要档案,不得擅自外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存档备查。会议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阅看,其他人员调阅应严格按照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策执行。
1.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在处置之前应取得主要领导同意,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未设立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领导班子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馆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本单位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工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其他需要经本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发展目标:做好跨湖桥遗址保护工作,进一步做大跨湖桥文化的研究、宣传和成果利用,提升社会知名度,打造史前遗址新地标。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功能定位:以跨湖桥遗址保护和研究为前提,向社会提供文化体验和休闲服务。
第二十九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清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三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四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公益服务品牌。
第三十五条 加强本单位特色公益文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公益服务、内部管理的数字化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全额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可自行决定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杭州市萧山跨湖桥遗址博物馆领导班子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浙江省萧山湘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杭州市萧山跨湖桥遗址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